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7日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