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