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