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7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