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章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原则。 第十一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持续了解并掌握绿色产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相关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知识和技能,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 第十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对于评估认证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自我评价、外部压力等情形的,评… 第十三条 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时,原则上每个项目组应当同时配备熟悉会计、审计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能源、气候和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从评估认证合同签订日… 第十四条 评估认证机构承接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前,应当根据本指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要求,评价是否具备承接评估认证业务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承接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书面评估认证合同,载明评估认证业务的性质、对象、内容、时间、范围、收费、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评估认证机构应当遵循成本可覆盖、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合理确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收费,不得采取低于业务成本的价格、承诺评估认证结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