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二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在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对于评估认证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自我评价、外部压力等情形的,评估认证机构不得承接评估认证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