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三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三条 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时,原则上每个项目组应当同时配备熟悉会计、审计和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能源、气候和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从评估认证合同签订日到评估认证报告签发日的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