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评估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持续了解并掌握绿色产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相关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知识和技能,获取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