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五条 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201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第十五条 评估认证机构承接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书面评估认证合同,载明评估认证业务的性质、对象、内容、时间、范围、收费、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