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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九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九节 驻华机构外汇业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用于在境内以外币支付驻华外交机构内部外交人员的境内工资,支付时可直接划转至外交人员的境内个人外汇账户,或提取外币现钞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与其派驻境内的领事机构之间可以办理境内外汇划转,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与收款机构的关系书面说明,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办理个人购汇、结汇、外币现钞存入、外币现钞提取业务,凭《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 第一百六十条 驻华机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60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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