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用于在境内以外币支付驻华外交机构内部外交人员的境内工资,支付时可直接划转至外交人员的境内个人外汇账户,或提取外币现钞后支付。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应向银行提供工资清单,银行审核真实性、合法性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驻华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房租、运费、租赁费、保险费、学费等,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人民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