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免税商品,是指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向海关总署规定的特定对象销售的进口及国产商品,包括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核准,具备开展免税商品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
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核准,由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在规定地点设立的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
对同时具有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功能的免税商品企业,参照本指引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规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