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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八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八节 免税商品外汇业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销售免税商品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标价和结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可按规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购付汇手续。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免税商品,是指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免税商店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向海关总署规定的特定对象销售的进口及国产商品,包括免税品和免税外汇商品。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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