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七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七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七节 捐赠外汇业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捐赠外汇收支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应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银行应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凭下列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一百五十条 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接受或向境外捐赠,应凭申请书在银行办理外汇收支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凭申请书、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在银行办理外汇入账手续。 第一百五十二条 除本指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凭下列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