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应通过捐赠外汇账户办理捐赠外汇收支。银行应为境内机构开立捐赠外汇账户,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收入范围为从境外汇入的捐赠外汇资金、从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划入的捐赠外汇资金;支出范围为按捐赠协议约定的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代表机构捐赠外汇账户收支范围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总部拨付的捐赠项目外汇资金,及其在境内的合法支出。
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