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六节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十六节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六节 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备案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应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货贸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