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六节 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七章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十六节 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的,所在地外汇局在为其出具备案通知书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