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国内资金主账户与境外经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由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银行应要求主办企业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