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备案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以及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本指引所称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为单笔交易的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