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本行试点企业实施下列便利化措施:

优化单证审核。银行按照展业原则为试点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交易单证。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银行还需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纸质或电子税务备案表,税务部门免予备案的除外。退汇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根据现行法规要求审核。

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试点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免于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时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试点企业货物贸易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免于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手续。

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备案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