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外汇分局可在辖内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试点地区银行按所在地外汇分局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本行推荐的企业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试点银行应审慎落实展业原则,审核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适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确保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试点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试点业务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时,应在交易附言注明“贸易便利试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