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应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调解,化解征纳争议。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调查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流程为: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各类服务投诉应限期办结。对服务言行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服务质效类、其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类投诉,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快速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三条 服务投诉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同时向转办部门进行说明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