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