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糖料产区管理 第三条 糖料产区实行以制糖企业为核心按经济区域实行划区管理。划定糖料区应充分尊重糖料生产者的意愿,大力推行订单农业,并由制糖企业与糖料生产者签订糖料收购合同,实行“公司… 第四条 糖料产区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制糖企业提出的糖料区划申请,负责辖区内各制糖企业糖料区的划定。划定糖料区应征求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和糖料生… 第五条 划定制糖企业糖料区应考虑以下情况: 第六条 糖料产区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糖料管理工作。乡镇、村基层行政组织应配合制糖企业做好糖料收购、运输的组织工作,引导督促制糖企业、糖… 第七条 糖料产区各级政府应采取建立技术推广体系,配套、完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修补糖料区道路等措施扶持本地区糖料生产。 第八条 制糖企业对划归本企业的糖料区内的糖料生产享有以下权利: 第九条 制糖企业对划归本企业的糖料区承担以下义务: 第十条 在制糖企业糖料区内的糖料生产者享有以下权利: 第十一条 在制糖企业糖料区内的糖料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 第十二条 制糖企业不得扶持糖料生产者在政府划定的糖料种植区以外的地区(如还林、还草地区)种植糖料。 第十三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建立糖料交易市场。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