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制糖企业糖料区内的糖料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

按照与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种植和交售糖料;

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的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安排收获、交售糖料;

在交售糖料时,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定金和其他的生产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