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糖料产区管理 第十一条 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糖料产区管理 第十一条 在制糖企业糖料区内的糖料生产者承担以下义务: 按照与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种植和交售糖料; 执行制糖企业收购糖料的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安排收获、交售糖料; 在交售糖料时,归还制糖企业提供的预购定金和其他的生产扶持资金。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