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料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划定制糖企业糖料区应考虑以下情况:

本地区糖料种植区划;

制糖企业的生产能力;

糖料的合理运距;

制糖企业对当地糖料生产的投资、支持、服务情况;

历史形成的糖料收购关系。

对历史形成的制糖企业糖料区和制糖企业新开发的糖料区,由糖料区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并予以公布。

对有争议的糖料区,按属地管辖原则,分别由所在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