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
第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第七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
第十四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