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