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