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