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