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