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