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检查时,证明其执法身份、职责权限和执法范围的专用证件。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税务检查证式样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适用全国范围税务检查证的审批、制作、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分为稽查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和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证件式样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式样如下: 第九条 税务检查证内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号、二维码、检查范围、检查职责、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有效期限。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的皮夹和内卡文字均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临时税务检查证不在审验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验工作,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及时报送审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比对内卡芯片信息与税务检查证管理模块中所载持证人信息进行审验,一致的为审验通过。 第二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审验不通过的,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清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由持证人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在工作变动前收缴其税务检查证。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税务检查证应当由发放证件机关定期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