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临时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