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