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3. 第四章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证件使用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可以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出示情况。 第十六条 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时,可以告知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通过扫描二维码查验持证人身份。 第十七条 税务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为被检查人或其他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涂改。 第十九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防止遗失、损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