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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一条 税务人员因岗位职责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时,由其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实基础信息后,填报税务检查证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办证申请。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到所在单位管辖区域以外临时执行检查公务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执行公务所在地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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