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三条 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证件申领和核发 第十三条 审批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税务局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由申请人员所在单位税务检查证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