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及其运动,均应当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是税务代保管资金的会计核算单位。各核算单位应当设置税收会计、出纳人员,按照税收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制度设置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在“暂收款”、“保管款”两类总账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资金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条 “暂收款”科目按照纳税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二十七条 “保管款”科目分别设置银行存款和现金2个明细科目。 第二十八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设置现金登记簿对现金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各核算单位应当按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编报《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格式见附件4),以月度为报表期,以年度为决算期,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的内容详细反映税务代保管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