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接受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税务机关对检查、监督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