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账户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应当按月与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的单位及开户银行核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余额;发现差异,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开通网上银行,利用开户银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对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实时查询,监督其资金收纳、支付情况。上级税务机关的上述网上银行… 第二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接受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开立、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