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
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
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
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
履行其他相关的职责。
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填制、收集、审核相关原始凭证;
办理资金收付及账户资金余额核对;
负责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
负责各种报表、信息的统计和编报;
履行其他相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