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等业务的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向当事人依法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
填制、收集、审核、传递《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原始凭证;
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备查账;
履行其他相关的职责。
向当事人依法制作、送达相关税务文书;
填制、收集、审核、传递《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原始凭证;
设立税务代保管资金备查账;
履行其他相关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