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资金收入原始凭证主要有: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等。

资金支付原始凭证主要有:税务代保管申请支付审批单,支票存根联,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