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暂收款”科目按照纳税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内容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各类资金金额,“借方”记各类资金的支出或退还金额。即实际收到各类资金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库、依法支付费用或退还缴款人及其他当事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