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及相关服务的情况进行监…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