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