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