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