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关的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组织、指使或者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