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上述主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行政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对相关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